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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书和判决书的区别
裁定书和判决书是司法诉讼中两种不同类型的法律文件,它们在程序、内容和法律效力上有所区别。
1、程序性区别:裁定书是在诉讼过程中,法官对某一具体问题作出的临时性决定,通常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作出,裁定书的作出可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但不具有终局性,而判决书则是在一审或二审法庭辩论结束后,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证据,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作出的最终裁决,判决书具有终局性,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性区别:裁定书主要解决程序性问题,如证据的提交、质证、调查取证等,其内容相对简短,主要是对程序性问题的规定和指示,判决书则涉及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判断,内容较为详细,包括案情介绍、证据分析、法律适用、裁判理由等。
3、法律效力区别:裁定书具有程序性效力,其作出可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但不改变案件的基本事实和法律关系,判决书具有终局性效力,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改变案件的基本事实和法律关系。
4、形式性区别:裁定书通常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名义作出,由审判长或者审判员署名,判决书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或者“本院”名义作出,由审判长或者审判员署名。
5、更新性区别:裁定书可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多次作出,甚至在同一案件的不同阶段作出多次裁定,而判决书在一审或二审阶段作出后,除非当事人提起上诉或者再审,否则不会再次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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