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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再就业如何交个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不属于工资总额,不享受税前扣除,退休返聘人员的工资薪金不属于单位缴纳社保的基数,也不属于三项经费计提基数,不需再缴纳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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