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种类包括哪些
1、书证:指以书面形式表现出来的具有一定证明力的文件、文字、图画等,如合同、协议、凭证、账簿、信件、日记、报告、论文等。
2、物证:指通过观察、检验、分析,可以反映出案件事实的物品,如实物、痕迹、工具痕迹等。
3、证人证言:指证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证人是指知道案件情况并向法庭作证的人,可以是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与案件无关的第三人。
4、鉴定意见:指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根据科学技术或专业知识对案件有关事项作出的判断性意见,鉴定意见可以分为专家鉴定意见和非专家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指办案人员在现场勘查、检查、搜查等活动中,对现场状况、物品情况、痕迹等进行记录的文字材料。
6、视听资料:指以录音、录像、照片等方式记录下来的与案件有关的声音、图像等信息,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需要经过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7、电子数据:指以电子方式存储、处理和传输的数据,电子数据可以是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网页浏览记录等,也可以是手机短信、通话记录等,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时,需要经过公证或者法院认可的方式提取证据。
8、书证副本:指对书证原貌的复制件,书证副本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需要经过法庭核实后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9、法院认为有必要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法院认为有必要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证据种类繁多,涉及多个领域,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根据具体案情和法律规定,选择适当的证据类型来证明案件事实。